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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的利弊及其改进完善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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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0:45:00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联网在我国应运而生,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中。短短几年后,中国的互联网应用和用户规模犹如火箭般上升,各种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应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互联网开始深深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互联网的应用数量和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高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保单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新宠。它以高效、便捷、环保等优势深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青睐。然而,电子保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如电子保单签名引起的效力问题、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等。本文通过对电子保单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完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保单,电子签名,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

  20世纪90年代初期,互联网在我国应运而生,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中。短短几年后,中国的互联网应用和用户规模犹如火箭般上升,各种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应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互联网开始深深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互联网的应用数量和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高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业务处理和信息管理,保险行业也不例外。2005年4月,中国人保公司签下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象征着我国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这张电子保单,就像春天的第一抹绿芽,预示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繁荣与成长。

  一、电子保单的概况

  电子保单,通俗来说,就是将传统的纸质保险单转化为电子格式,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签署和管理。它与纸质保单一样,包含投保信息、保单号、保险生效日期、条款内容等信息,是纸质保单的代替品,与纸质保单有相同的作用。电子保单是科技与保险的完美融合,是保险业迈向数字化时代的黄金通行证。它赋予了保险合同全新的定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纸质文件,而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轻轻一点,便触手可及。电子保单的产生过程包括投保人信息的采集、保单的生成、电子签名的添加等步骤,最终生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保单。电子保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简单电子化到现在的全面数字化。早期的电子保单主要是将纸质保单的内容电子化,方便投保人查询和下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保单逐渐实现了自动化处理、数字化验证等功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效率和投保人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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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电子保单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一种重要业务模式,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采用电子保单来代替纸质保单。同时,电子保单的应用也在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个人保险业务,还涉及企业保险、再保险等多个领域。

  二、电子保单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保单,电子保单的优势可谓熠熠生辉。它以一种优雅而高效的方式提供了便捷性、安全性、成本效益和效率提升,因此深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喜爱。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电子保单就像一位高效的信息传递者,它能够迅速传输、安全存储和处理信息,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效率。通过对大量电子保单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了解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偏好,为产品研发和营销策略的制定提供坚实的支持。电子保单还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投保服务,提升投保人的满意度,增加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同时,电子保单还具有环保和成本效益。通过减少纸张的使用,它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也符合环保趋势,让投保人感到更加经济实惠。此外,先进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确保了电子保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避免了伪造保单和篡改信息的风险。未来,电子保单将与其他金融行业和互联网企业进行更加紧密的跨界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推动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

  对于投保人而言,电子保单将带来更加便捷的投保体验。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投保,无需等待纸质保单的制作和邮寄,节省了宝贵的时间。此外,电子保单不仅可以存储在电脑或云端,不易丢失,方便随时查看和管理。而且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实现投保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等优势。无论是想要一份保障全面的保单,还是想要一份符合个人需求的定制保单,电子保单都能轻松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电子保单的弊端

  电子保单顺应时代潮流,优势显而易见。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保单也不例外。第一,电子保单的签名技术尚不成熟和统一,各保险公司自行生成的电子保单采用的电子签名技术不同,无法集中验真,打印的电子保单也不含原监制单证的各项防伪内容,无法辨别真伪,可能导致虚假保单、“吃单埋单”“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电子保单对网络环境的要求较高,一旦电子保单形成的网络环境不洁净或被篡改、泄露,会对电子保单的效力造成严重影响;第三,电子保单中涉及的免责条款,如何尽到法律认可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一旦电子保单因本身的设置问题,导致对免责条款的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可能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第四,对于一些复杂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可能需要专业的保险顾问提供建议。电子保单的自助购买方式可能会让一些投保人感到缺乏专业指导。

  四、电子保单在保险理赔时涉及的核心问题

  在保险理赔案件中,电子保单涉及频率较高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电子保单签名引起的效力问题;二是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问题。下面将分别对这两个核心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一)电子保单的签名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第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同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具有可靠性、真实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只能由电子签名人自己使用,别人不能使用;二是签署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只能由电子签名人自己控制,别人不能控制;三是签署电子签名后,如果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四是签署电子签名后,如果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也能被发现。简单地说,就是电子签名要合法有效,需要保证电子签字由其本人控制,并保证储存数据信息的环境是洁净的,不存在被篡改、泄露的可能性,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①

  (二)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无需理赔的条款。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然而,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并未与投保人进行协商,且普遍应用的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乱用免责条款,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对约定的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这些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让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的意思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即使保险合同中写明了免责条款,投保人也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仍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保险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理解出现歧义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能看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法律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举证责任和义务,不仅要求尽到提示义务,还要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和说明,而且当条款理解出现不同时也通常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那是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都必须作为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呢?答案显然不是,对于那些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明令禁止的情形(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写入保险合同中,则只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即可,不需要对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对于如何判定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我国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评判标准,只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凭证(如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等)上,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就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就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保单签名的真实性”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这两大问题的裁判标准仍不统一。相似的案情,法院的判决却截然相反。在山东某法院①,保险公司以在投保时他们已向投保人送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声明也明确投保人知晓免责条款,故可以免赔。法院认定:实际销售该电子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明确表示,其在指导投保人进行电子投保时,主要是帮助投保人迅速完成勾选、签名及缴费流程,确保保险购买成功,其从未作出过提示甚至说明行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印有投保人电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纸质材料,但从电子投保演示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仅签名一次,未分别在各项声明等相关材料上逐一签名。保险公司也未就纸质保险条款交付事实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将对责任免除部分给予加黑提示的保险条款纸质版交付过投保人,进而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对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在浙江某法院②,保险公司同样提供了投保人声明、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材料,主张免责。投保人认可其通过保险代理人发送的二维码登录并交缴保费,但不认可其签署的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材料,并没有看到免责条款并签字。然而法院却以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人签名的投保人声明和免责事项说明书,认定保险公司尽到的提示义务,判保险公司免赔。

  五、改进和完善措施

  上述判例无疑是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敲响警钟,在电子保单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应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否则将带来不可预估的后果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电子保单签名真实性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善。在电子保单签名方面,要加强人脸识别的技术和安全,确保整个过程由投保人自己操作完成,并对投保人阅读过的每一页内容均签字确认,而不是在阅读到最后仅签一次名。在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方面,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全:第一,将免责条款中的关键词或重要内容加粗显示或使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记,使其在视觉上更加突出,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第二,在电子保单的相应位置设置一个弹出窗口或页面,其中包含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当投保人点击该位置时,弹出窗口或页面将显示免责条款,以便投保人了解详细内容;第三,将免责条款的背景色设置为与周围文本不同的颜色,使其在视觉上更加突出。这样可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并强调免责条款的重要性;第四,在电子保单中添加语音朗读功能,当投保人到达免责条款部分时,系统会自动朗读该部分内容。这样可以确保所有重要信息都能被投保人听到并理解;第五,在电子保单中使用动画或图表来解释免责条款中的重点内容。动画和图表可以增加阅读的趣味性,同时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含义;第六,在电子保单中设置交互式问答环节,根据投保人的回答提供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可以确保每位投保人都能够充分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第七,为免责条款提供翻译或解释服务,以满足不同语言和文化背景的投保人的需求。这样可以确保所有投保人都能准确理解条款含义。

  投保人在电子投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记录着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涉及投保人出险能否得到理赔等重要事项,投保人必须认真仔细阅读。如果遇到不懂或不理解的,及时联系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询问;第二,电子签名需谨慎: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投保人自愿投保,并受保险条款的约束。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需要按照提示进行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三,确认电子保单信息:投保人在投保完成后,需要及时检查电子保单,确定电子保单上的信息是否准确,看保险条款上的内容是否与自己先前了解的一致。如果发现有错误或疑问,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和更正;第四,保护个人隐私:投保人需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避免在公共场合或使用公共网络进行电子投保操作,以免遭受网络攻击或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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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语

  电子保单简化了保险流程,提高了业务效率,为投保人带来了更加便捷、环保的保险体验。随着电子保单的普及和应用,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子保单的发展和应用,保险公司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完善电子保单存在的不足;投保人也需增强安全意识并正确使用电子保单以防范网络安全风险。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投保人需求的不断变化,电子保单将会更加智能化、个性化、人性化,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让我们拭目以待!